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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 阳 市 律 师 协 会
邵律协纪惩[2011]01号
关于段谋律师及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
违规行为处分决定书
被投诉人段谋,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5201010707320,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03197409160076,住址:邵阳市大祥区城南派出所家属院2栋1单元302号。
被投诉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吴刚强,住址:邵阳市宝庆西路91号北财大厦301室。
2011年7月8日本会收到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邵检监建字[2011]24号检察建议书,该检察建议书称:2011年7月6日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谋利用在押人员冯欣代理律师身份,帮助在押人员冯欣前妻陈敬芝伪造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工作证件,将陈带进监内律师会见室与冯欣见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三)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之规定, 特提出司法建议: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对执业律师段谋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本会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本会惩戒委员会追加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为被投诉人。本会依规向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和段谋发出了邵阳市律师协会听证告知书,两被投诉人均放弃了听证权利。
经审查核实,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谋于2010年11月12日开始接受冯欣亲属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冯欣的辩护人(目前该案已移交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1日,冯欣的前妻陈敬芝(原为同案犯,后被检察院做不诉处理)找到段谋,要求与冯欣见一面。段谋要求其提供一张照片,7月3日,陈敬芝到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交给段谋一张照片,7月4日,段谋利用办理一起会见手续时,用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在私自制作的律师助理工作证(照片为陈敬芝的,姓名为张士茜)上偷盖了章。同日携带陈敬芝到市看守所会见未果。7月6日,段谋又携带陈敬芝来到看守所,向看守干警出示私自制作的律师助理证,同时在会见公函中,加上被冒充律师助理的名字,混进了看守所律师会见室,会见到了在押犯罪嫌疑人冯欣。会见后一分钟左右,即被看守所的民警发现,随即被带到监所检察室。检察室随后将该案移至邵阳市北塔区茶园头派出所。
上述事实有邵阳市北塔区茶园头派出所对段谋、陈敬芝的询问笔录、邵阳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扣押的段谋律师执业证书及陈敬芝律师助理工作证、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函、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情况汇报材料、段谋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出具的情况汇报以及市司法局执法人员对段谋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会认为,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应当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典范,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但是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段谋利用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之机,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犯罪嫌疑人,扰乱了看守场所会见秩序,严重损害了我市律师形象。特别是制作假律师助理证件、假会见公函,情节恶劣,应当受到严厉惩处。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缺乏对律师的有效监督和教育,律师事务所公章和公函管理混乱,给段谋伪造律师助理工作证和会见公函以可乘之机。为了教育律师,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切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三)、第十四条第(二十三)项之规定,经本会讨论,对被投诉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段谋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给予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二、给予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段谋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投诉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被投诉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段谋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邵阳市律师协会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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